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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人必看!一文读懂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作者:小编时间:2018-12-28 14:52:17 来源:中供通 点击量: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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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5日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的发布标志我国已经建立了全面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法无禁止皆自由”的原则,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中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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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清单一经实施,再加以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将会对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蜂蜂在这里将清单中与互联网及电子商务行业有关的准入和许可再次进行总结和梳理,欢迎在认真研读之后转发收藏评论,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 禁止准入类

 

一、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二、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 许可准入类

 

一、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清单

 

(一)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二)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三)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四)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五)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六)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 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二、其他相关产业/领域

 

(一)制造业

 

(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禁止准入类

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

 

2、“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3、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有关禁止类措施:

 

1、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营活动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采用邮寄、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5、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许可准入类

 

一、《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中的许可类事项

 

(一)未经许可或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1、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传输和信息服务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4、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 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并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 理办法》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并按照《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持从事危险物品活动的合法资质 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接受网站安全检查;

 

7、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 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9、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 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 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11、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三)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四)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中介和商务服务

 

1、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必须申领许可证。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2、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五)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文化娱乐服务

 

1、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2、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3、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 版服务许可证》;

 

4、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 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 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

 

5、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 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6、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7、未经审批,网络游戏不得上网出版;

 

8、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未经认证检测,不得销售或 提供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 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其他相关产业/领域

(一)制造业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电信 、无线电等设备的生产、进口和经营: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

 

(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除外)

 

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信息产业项目。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 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 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未获得许可,不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进关无线电发射设备

 

(1)无线电频率(含卫星通信网频率、空间电台频率、卫星通信网外地球站频 率、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许可;

 

(2)无线电台(站)(含卫星地球站、空间无线电台、地面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3)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

 

(4)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2、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1)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 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2)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 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

 

(3)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 构的设立审批;

 

(4)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5)主导电信企业制定的互联规程审批。

 

3、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 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

 

(1)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

 

(2)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出版传媒及相关业务

 

(1)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 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2)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 更审批;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音像、电 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3)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类媒体和互联网站等媒体与外国新闻机构开展 合作;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 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4)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审批;

 

(5)期刊、报纸、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报纸变更开版审批;

 

(6)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的审批;

 

(7)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制品出版社等配合 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审核;

 

(8)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者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 版物变更名称审批;

 

(9)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10)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审批。

 

2、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广播电视相关工程建设设备或使用专用频段频率

 

(1)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核发;

 

(2)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未获得许可和资质条件,不得制作和传播广播电影电视内容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2)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审批;

 

(4)国产电视剧片(含电视动画片)审查;

 

(5)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及其他广 播电视节目审批;

 

(6)引进专门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影视剧及其他节目审批;

 

(7)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8)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地 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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